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联网电脑体育彩票22选5(简称“22选5”)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
第三条 22选5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站点销售,定期开奖。
第四条 22选5实行自愿购买,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第六条 22选5是指从01—22共22个号码中选取5个号码进行的,一组5个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每注金额人民币2元。购买者可进行多倍,倍数范围为2-99倍。单张彩票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00注。
第七条 22选5按期销售,期号按公历年度编排。
第八条 者可选择机选号码、自选号码。机选号码即由机随机产生号码进行,自选号码即将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机进行。
第九条 者可选择胆拖、复式。胆拖是指由胆码和拖码组合(胆码与拖码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或多于6个号码)进行的,胆码为从01—22中选取至少1个最多4个号码作为每注都有的号码,拖码为选取除胆码以外的号码。复式是指当胆码选取号码个数为零、拖码选取号码个数为6个(含)以上组合成多注彩票的。
第十条 22选5采取有纸化,号码经机打印出对奖凭证,交者保存,此对奖凭证即为22选5彩票。
第三章 设奖
第十一条 22选5按当期销售额的50%、15%、35%分别计提返奖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22选5共设三个奖级,一等奖为浮动奖,二、三等奖为固定奖。各奖级和奖金规定如下:
一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余额,以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二等奖:单注奖金固定为50元;
三等奖:单注奖金固定为5元。
第十三条 22选5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十四条 22选5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一等奖奖金。
第十五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的1%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一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当一等奖单注奖金低于2000元时,补足至2000元,所需资金从调节基金中支出,若调节基金不足时,用彩票发行费垫支。
第四章 开奖
第十七条 22选5每天开奖一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开奖时从22个号码中摇出5个号码,该5个号码为当期开奖号码。
第十八条 每期开奖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将开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等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五章 中奖
第十九条 22选5根据号码与开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相应中奖资格:
一等奖:号码与开奖号码全部相同,即中奖;
二等奖:号码与开奖号码任意4个相同,即中奖;
三等奖:号码与开奖号码任意3个相同,即中奖。
第二十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第六章 兑奖
第二十一条 22选5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6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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